根据省科技厅日前下发的《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》,我省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,用于补助科技企业、创客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平台(以下简称大仪平台)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。创新券的补助不超过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%,补助额度不低于1万元,科技企业不超过20万元,创客不超过3万元,省大仪平台单位不超过6万元。
办法对创新券补助的三大类作了明确规定。一是科技企业,即在我省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.5亿元人民币的小微企业,具体分八种类型;二是创客,即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互联网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、众创空间,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;三是省大仪平台单位,即纳入省大仪平台管理且对外提供服务、业绩突出的科研设施仪器产权单位。
根据办法,科技企业、创客申请创新券补助实行属地化管理,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;省大仪平台单位的申请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直接受理。创新券用于科技企业、创客围绕自身研发需要而向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等机构购买检验检测、仪器设备使用、知识产权、数据分析、法律咨询、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的支出费用;省大仪平台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、测试技术咨询的费用。每个科技企业、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,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度创新券申请通知。